上海崇明,男子酒后非常思念女友,就在月黑风高的晚上,独自驾车来到女友楼下,因无法联系上女友,就准备爬楼进入女友家中,结果失足从9楼跌落死亡,家属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费用43万余元。据了解,陈某与前妻离婚后,又谈了一个女朋友。某日夜,陈某与自己的酒友们大喝了一顿,喝的酩酊大醉,之后由一个没喝酒的朋友送其回家。到家后,陈某休息了一会,想起了自己的女朋友,瞬间头脑发热,不管不顾的开上车就来到了女朋友居住的小区。
就这样,陈某开着车来到了女朋友居住的楼下,可是此时,陈某用尽了各种办法,都无法联系上女朋友,眼见女朋友家的里黑漆漆的,陈某心急如焚,就想通过女朋友家隔壁阳台的连廊爬到女朋友家中。
在攀爬过程中,不知是因为酒后没踩稳,还是月黑风高没看清,陈某失足从9楼跌落,经过鉴定为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发后,陈某的父母看到自己去世的孩子,心都碎了,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主张索赔,他们说:
1.陈某在醉酒状态下进入小区,小区物业的安保本应予以检查,却并未检查,放任了陈某发生风险的可能;
2.根据小区提供的案发当晚视频来看,陈某进入小区后,攀爬9楼阳台前,已经显示出异常状态,但保安却并没有发现并阻止;
3.陈某所攀爬的栏杆违反了《民事建筑设计通则》要求,为陈某的攀爬创造了便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4.陈某坠楼的地方有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监控,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有人坠落,使陈某丧失了被救助的机会和时间,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的父母认为,小区的物业,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陈某进入小区的时候,理应对陈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物业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陈某从9楼跌落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索赔主张,小区物业应当赔偿陈某父母43万余元。陈某父母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呢?从情理上来说,陈某父母的心情我们应当表示理解,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人生最悲剧的事情之一。
但民事主体承担责任并不能基于情理,而是要基于法律规定。就陈某父母提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来说,物业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也就是说,只要经过相关机构认定,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即物业管理人在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查看了案发当晚陈某开车进入女友小区的视频,通过该视频可以看出,陈某并没有表现出异于常人的举动,足以引起小区保安人员的注意,要求保安对陈某进行检查并询问超出了安保人员的职责范围。
法院还委托了专业机构对案发楼栋的栏杆进行了勘验,鉴定结果为栏杆设置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至于陈某父母所说的安保人员没有及时发现从楼上跌落的陈某,导致陈某错过了黄金救援时间问题,因为陈某坠楼时间发生在凌晨12点,坠落地点并非重点巡查区域,却坠落位置低于楼层地面,因此要求物业对陈某及时救助客观上超出了管理人合理的控制范围。
因此,法院认为,陈某父母主张物业公司赔偿陈某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陈某父母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了相关事实后,亦驳回了上诉。
酒要少吃,事要多知。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即便是喝了酒,也应当知晓在九楼攀爬,随时有坠亡的风险,对于这种自甘风险的行为,陈某不应该向有故意或者钟大过事的参与者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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